吴京起诉战狼公司 胜诉获赔34万
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吴京许可,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,并标注“电影《杀破狼》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”等字样。发现这一行为后,吴京将其诉至法院。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,战狼公司
战狼品牌治理有限公司未经吴京许可,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,并标注“影戏《杀破狼》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”等字样。发明这一举动后,吴京将其诉至法院。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以为,战狼公司的举动构成对吴京肖像权、姓名权的伤害。被告不服,提起上诉,北京市第四中级大众法院二审保持原判:
战狼公司补偿吴京经济丧掉34万元、公证费2000元,合计34.2万元;
公司立刻住手临盆、发卖、行使并收受接收、除往、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声张品;
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明显职位,持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报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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